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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房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ZJCFJ-1标段(HBSJ-202310GL-114004001)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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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HBSJ-202310GL-11400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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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 ||||||||||||||||||||||||||||||||||||||||||||||||||||||||||||||||||||||||||||||||||||||||||||||||||||||||||||||||||||||||||||||||||||||||||||||||||||||||||
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已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省发改委关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鄂发改审批服务〔2023〕278号)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鄂交函〔2023〕172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企业投资和国内银行贷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湖北交投花湖机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中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本项目房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建设地点:湖北省黄石市、鄂州市
建设规模: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起于鄂城区泽林镇陈桥村,接已建的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起点桩号K13+028,止于梁子湖区太和镇谢埠村,接拟建的武汉都市区环线江夏至梁子湖段,终点桩号K49+596.5(短链K20+000=K20+094.951),路线全长36.474km。主线拟设桥梁14454.5m/37座(含互通区主线桥、主线上跨分离式立交桥),其中大桥14259.5m/35座、中桥195m/2座;隧道3603.5m/2座,其中长隧道2751m/1座、中隧道852.5m/1座;互通式立交7处(陈桥枢纽、碧石渡、还地桥、临空经济区、保安枢纽、太和东、太和南枢纽),匝道收费站4处、服务区1处、路政用房1处、交警用房1处(房建规模详见招标公告附录6)。太和东互通式立交连接线起于太和镇新屋村,起点桩号LK0+000,止于金山店镇向阳村,与S257相接,终点桩号LK3+057.156,路线全长约3.057km。主线采用设计速度120km/h的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整体式路基宽度34m,分离式路基宽度17m。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执行。太和东互通式立交连接线采用设计速度40km/h的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10m。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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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招标范围 | ||||||||||||||||||||||||||||||||||||||||||||||||||||||||||||||||||||||||||||||||||||||||||||||||||||||||||||||||||||||||||||||||||||||||||||||||||||||||||
招标范围:鄂州机场高速公路二期工程房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内容包含:详勘定测(不含加油站)、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总图、建筑及收费站、服务区、路政用房、交警用房等配套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含:电气、给排水、建筑智能化、消防、通风空调)、污水处理等专项设计、施工图深化设计(不含:加油站、场区绿化、高低压变配电设计等)〕并经图审机构审查、施工图预算编制、调整工程概(估)算资料编制(如有),并负责设计变更、施工期间、缺陷责任期间的后续服务及配合项目业主进行项目评估、奖励申报等工作。(2)施工内容包含:收费站、服务区、路政用房、交警用房等房屋建筑的总图工程(不含:加油站、沥青路面、水稳路面、场区绿化、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安装及设备基础等)、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配电房工程(不含:高低压变配电、柴油发电机设备及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房建工程的施工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号为:EZJCFJ-1标段。 计划工期:1185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7月。具体起始日期以监理人通知为准。 合同估算价:1630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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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其他:计划工期(履约期限)1185日历天,其中施工图设计工作时间90日历天,施工期365日历天。缺陷责任期730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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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附录。
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不超过2家;(2)联合体各成员应按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协议书实质性格式与内容不得改变;(3)联合体成员中承担本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或施工任务的,应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且只允许中1个标。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承担本项目房建工程初步设计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其投标均将被否决;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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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4.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07月10日至2024年07月16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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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文件的递交 | ||||||||||||||||||||||||||||||||||||||||||||||||||||||||||||||||||||||||||||||||||||||||||||||||||||||||||||||||||||||||||||||||||||||||||||||||||||||||||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09月10日 09时30分
5.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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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相关事宜 | ||||||||||||||||||||||||||||||||||||||||||||||||||||||||||||||||||||||||||||||||||||||||||||||||||||||||||||||||||||||||||||||||||||||||||||||||||||||||||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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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标办法 | ||||||||||||||||||||||||||||||||||||||||||||||||||||||||||||||||||||||||||||||||||||||||||||||||||||||||||||||||||||||||||||||||||||||||||||||||||||||||||
本标段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 ||||||||||||||||||||||||||||||||||||||||||||||||||||||||||||||||||||||||||||||||||||||||||||||||||||||||||||||||||||||||||||||||||||||||||||||||||||||||||
8.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标段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网址:www.hbbidcloud.cn)、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www.hbggzyfwpt.cn)、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t.hubei.gov.cn )、湖北交投电子采购平台(http://ec.hbjttz.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 ||||||||||||||||||||||||||||||||||||||||||||||||||||||||||||||||||||||||||||||||||||||||||||||||||||||||||||||||||||||||||||||||||||||||||||||||||||||||||
9.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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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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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
3、联合体投标的,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2、3项的资质最低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4、5项的资质最低要求。
4、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由承担同一专业分工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各项证书扫描件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
6、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7、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8、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注:
1
、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
“
近年财务状况表
”
,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
、证明材料应附: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财务报表
(
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
或损益表
)
及其他财务资料
)
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
本部分资料附在
“
财务会计报表
”
中
)
。
3
、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近年财务状况表
”
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4
、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
标段
|
企业业绩要求
|
EZJCFJ-1
|
同时具备
:
1
、
近
5
年独立承担过
1
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
2
、
近
5
年独立承担过
1
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及以上(至少包含
1
个建筑面积
3000
㎡及以上的单体建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此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在填报上表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表各项业绩要求。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中的多项业绩要求,则该项业绩可分别计算。
3、联合体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1条的要求,业绩认定时仅认可其提供的设计业绩,不认可其施工业绩。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2条要求。业绩认定时仅认可其提供的施工业绩,不认可其设计业绩。
4、(1)独立投标人独立完成房建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其业绩予以认定。独立投标人中标房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含投资人项目)并承担该项目房建工程全部设计或(和)施工任务的,其业绩予以认定。
(
2)联合体成员独立完成房建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其业绩予以认定。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房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含投资人项目)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全部设计任务的,则该业绩予以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房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含投资人项目)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的全部施工任务的,则该业绩予以认定。
5、
同一标段
房建
工程施工项目
,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该
房建
工程施工业绩不予认可。
6、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7、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8、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设计业绩需提供设计合同(投资人项目为投资协议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扫描件,业绩认定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施工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投资人项目为投资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日期为准。近5年,指2019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一日。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和承担的工作内容,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9、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仅计算以投标人名义签署合同的业绩,以投标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的业绩均不予考虑。
10、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11、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标段
|
信誉最低要求
|
EZJCFJ-1
|
同时具备:
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2
、投标人没有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省建设市场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
在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
http://zxgk.court.gov.cn/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
其他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
注:
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3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并分别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
1
)工程师;
(
2
)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工程专业);
(
3
)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
“三类人员”
B
类证书;
(
4
)近
5
年担任过
1
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及以上(至少包含
1
个建筑面积
3000
㎡及以上的单体建筑)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
设计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
1
)高级工程师;
(
2
)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
(
3
)近
5
年担任过
1
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负责人。
|
施工技术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
1
)高级工程师;
(
2
)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
“
三类人员
”B
类证书;
(
3
)近
5
年担任过
1
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
及以上
(至少包含
1
个建筑面积
3000
㎡及以上的单体建筑)
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
|
安全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
1
)
工程师
;
(
2
)
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
“
三类人员
”B
类证书。
|
注:
1、投标人
应填报
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
“
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资历表
”、“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
“拟委任的施工技术负责人资历表”、
“拟委任的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业绩证明材料要求:(1)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
的业绩应出具合同协议书和
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
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该项业绩认定时间以
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
日期为准
;
(
2)设计负责人应出具设计合同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该项业绩认定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
(
3)施工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应出具合同协议书和
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
扫描件等证明材料,该项业绩认定时间以
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
日期为准。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或人员任职情况,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证书证明材料应附:(1)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证的扫描件;(2)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还应提供:建造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home)的网页截图。截图信息应至少包括姓名、注册单位、注册编号、有效期,如截图信息不完整,视为建造师证书无效。(3)设计负责人还应提供:建筑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home)的网页截图。截图信息应至少包括姓名、注册单位、注册编号、有效期,如截图信息不完整,视为建筑师证书无效;(4)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扫描件。
4、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
投标人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的,视为满足相应要求
。
5、近5年指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
6、投标人还需提供上述主要人员2024年1月份以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7、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施工技术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备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8、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序号
|
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
重大偏差认定标准
|
1
|
形式评审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不能正常打开。
|
2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
不满足以下
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封面的投标人名称、
投标一览表中投标人名称、
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中投标人名称、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资质证书投标人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指承担施工的单位)、信誉情况承诺函投标人名称、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投标人名称中
投标人名称
须一致,不一致时需
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
|
3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
1
)投标文件封面未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
2
)投标函
及投标一览表
未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
3
)投标函
及投标一览表
未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4
)
以
联合体
形式
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未按照要求进行盖章。
注:
1、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联合体牵头人的
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
或
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2、投标函附录可不签字,可不盖单位章。
|
|
4
|
投标保证金
|
采用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
、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同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
2
、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汇入招标人指定投标保证金收取账户,汇款单位必须与投标人一致;
3
、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本次投标的工程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可简写)。
采用电子银行保函、电子担保保函、电子保险保单方式(以下简称保函、保单)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1
、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同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
2
、金额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3
、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栏目中上传的电子保函或保单载明的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约定。
|
|
5
|
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
投标文件缺少以下任一项内容:
投标函(不含投标函附录)、投标一览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协议书(以联合形式投标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保证金、近年财务状况表、信誉情况承诺函、近年完成类似业绩情况、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
(兼施工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设计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施工技术负责人资历表、拟委任的安全负责人资历表、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投标报价表、财务会计报表、技术文件。
注:
①招标文件要求相关表格附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属于重大偏差
②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
|
6
|
联合体投标人
(如有)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
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
1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且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2
)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
(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投标。
|
|
7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未
从
“
电子交易平台
”
下载
|
|
8
|
资格评审
|
营业执照
|
投标人
未提供营业执照或提供
的营业执照无效。
|
9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中
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
成员
)
未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效
|
|
10
|
资质条件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5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
、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
7
、联合体投标的,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述
第
1
、
2
、
3
项的资质最低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述
第
1
、
4
、
5
项的资质最低要求。
8
、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由承担同一专业分工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9
、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
(
各项证书扫描件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
)
。
10
、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
|
11
|
财务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1
、独立投标人或
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
202
1
年、
202
2
年、
202
3
年的营业收入均不少于
1
亿元人民币;
2
、独立投标人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度流动比率(流动资产
/
流动负债)不小于
1
。
3
、
证明材料应附: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财务报表
(
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
或损益表
)
及其他财务资料
)
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本部分资料附在“财务会计报表”中);
注:
①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以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中的数据为准;②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中的数据本身是否准确不纳入本次评标范围,不属于重大偏差。
|
|
12
|
业绩
|
投标人不满足以下任一
最低要求
,均属于重大偏差:
1
、近
5
年独立承担过
1
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2
、近
5
年独立承担过
1
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及以上(至少包含
1
个建筑面积
3000
㎡及以上的单体建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3
、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表各项业绩要求。若某项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最低要求中的多项业绩要求,则该项业绩可分别计算。
4
、联合体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述第(
1
)款的要求,业绩认定时仅认可其提供的设计业绩,不认可其施工业绩。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应满足上表第(
2
)款要求。业绩认定时仅认可其提供的施工业绩,不认可其设计业绩。
5
、(
1
)独立投标人独立完成房建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其业绩予以认定。独立投标人中标房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含投资人项目)并承担该项目房建工程全部设计或(和)施工任务的,其业绩予以认定。
(
2
)联合体成员独立完成房建工程设计或施工任务的,其业绩予以认定。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房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含投资人项目)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全部设计任务的,则该业绩予以认定。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提供的房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含投资人项目)是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并承担了所提供的业绩中的全部施工任务的,则该业绩予以认定。
6
、同一标段房建工程施工项目
,
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实施的
,
该房建工程施工业绩不予认可。
7
、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8
、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9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设计业绩需提供设计合同(投资人项目为投资协议书)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扫描件,业绩认定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施工业绩需提供合同协议书(投资人项目为投资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日期为准。近
5
年,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前一日。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和承担的工作内容,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10
、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仅计算以投标人名义签署合同的业绩,以投标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签署合同的业绩均不予考虑。
|
|
13
|
信誉
|
投标人
不满足
以下任一情形
,
均属于重大偏差:
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接管或清算、破产状态。
2
、投标人没有被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省建设市场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
在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
http://zxgk.court.gov.cn/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
其他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4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并分别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
|
14
|
主要人员
|
1
、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
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
1
)工程师;
(
2
)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建筑工程专业);
(
3
)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B
类证书;
(
4
)近
5
年担任过
1
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及以上(至少包含
1
个建筑面积
3000
㎡及以上的单体建筑)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
2
、
设计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
1
)高级工程师;
(
2
)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
(
3
)近
5
年担任过
1
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负责人。
3
、施工技术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
1
)高级工程师;
(
2
)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B
类证书;
(
3
)近
5
年担任过
1
项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及以上(至少包含
1
个建筑面积
3000
㎡及以上的单体建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
4
、安全负责人不满足以下任一最低要求,均属于重大偏差:
(
1
)工程师;
(
2
)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B
类证书。
5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
1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的业绩应出具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等证明材料,该项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日期为准;
(
2
)设计负责人应出具设计合同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该项业绩认定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
(
3
)施工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应出具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扫描件等证明材料,该项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日期为准。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无法完全反映业绩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或人员任职情况,则还应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证书证明材料应附:(
1
)有效的身份证、职称证的扫描件;(
2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还应提供:建造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jzsc.mohurd.gov.cn/home
)的网页截图。截图信息应至少包括姓名、注册单位、注册编号、有效期,如截图信息不完整,视为建造师证书无效。(
3
)设计负责人还应提供:建筑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jzsc.mohurd.gov.cn/home
)的网页截图。截图信息应至少包括姓名、注册单位、注册编号、有效期,如截图信息不完整,视为建筑师证书无效;(
4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还应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扫描件。
7
、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投标人按上述要求提供了主要人员到岗承诺函的,视为满足相应要求。
8
、近
5
年指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
9
、投标人还需提供上述主要人员
2024
年
1
月份以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主要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扫描件。
|
|
15
|
不得
存在的其他情形(一)
|
投标人
(
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3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即法定代表人)
;
(
4
)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5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
6
)为本标段的初步设计单位;
(
7
)本标段的监理人;
(
8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
9
)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
10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11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12
)
单位负责人
(即法定代表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包)投标的,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
|
16
|
响应性评审
|
履约期限
|
投标一览表未填报履约期限,或填报的履约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
17
|
质量目标
|
投标一览表未填报质量目标,或填报的质量目标低于
“勘察设计要求的质量目标:符合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要求的质量目标:竣工验收合格。”
|
|
18
|
安全目标
|
投标一览表未填报安全目标,或填报的安全目标低于
“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事故,杜绝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
|
19
|
投标价格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重大偏差:
(
1
)勘察设计费率或施工费率有两个及以上的报价
(
指投标一览表中的报价
)
;
(
2
)投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表中的报价不一致;
(
3)勘察设计费率的报价超过了勘察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
(
4)施工费率的报价超过了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
|
|
20
|
|
存在的其他情形(二)
|
投标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均属于重大偏差:
(1)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经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系统检测出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的。
|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均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投标人出现未列入上表情形的不属于重大偏差,按细微偏差处理,评标委员会不得因细微偏差否决投标。
|
序号
|
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
㎡
)
|
||
1
|
还地桥服务区
|
/
|
9720.01
|
||
2
|
碧石渡互通
|
收费站
|
4
进
4
出
4
个混合车道
|
3198.74
|
|
路政大队
|
/
|
2759.1
|
|
||
3
|
还地桥互通收费站
|
4
进
4
出
4
个混合车道
|
3198.74
|
||
4
|
临空经济区互通
|
收费站
|
4
进
4
出
2
个混合车道
|
3198.74
|
|
交警营房
|
/
|
2759.1
|
|
||
5
|
太和东互通收费站
|
3
进
3
出
4
个混合车道
|
3198.74
|
||
合计
|
|
280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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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表中建筑面积仅供参考,具体的建筑面积在实施时明确 。